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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贵州省建设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贵州省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其英文名为:Guizhou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缩写:GACE。
第二条   本会是为全省建设教育服务的,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学校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的纽带和桥梁,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组织全省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教育培训和服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贵州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贵州省建设事业的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探索建设教育规律和特点。
   (二)对建设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将研讨结果向领导机关反映或提出建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建设教育有关的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论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积极组织建设行业的各类培训及咨询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
   (五)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成果的评估。
   (六)搭建高质量的交流平台,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
   (八)组织编写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和培训教材,编辑印发有关建设教育的各种学习资料,提供教育、教学咨询,编辑出版贵州省建设教育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表彰奖励在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及为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和技术及其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亦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作为本会理事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即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本人意愿,经本会理事会同意特邀为个人会员;
(四)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如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秘书处调查属实报理事会通报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为办公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提名,理事须经本届会员大会选举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由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休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上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一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